男子给出轨对象打钱,妻子追回后对方47次转账“250”“438”侮辱!律师解读→
8月27日,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此前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登上热搜榜,
引发网友关注。
2024年5月,李女士偶然发现丈夫杨某与王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对方转账“520”“1314”等特殊金额,合计25730元。
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经调解,王女士同意于2025年5月13日前一次性返还全部款项。

然而,王女士并未按时履行,反而在此后多次于凌晨两三点向李女士转账“250”“438”等带侮辱含义的金额,共计47次。
许多网友觉得王女士既破坏他人家庭,又在需返还赠与款项后还不知悔改,通过转账来侮辱原配,实在令人气愤;还有部分网友认为此种挑衅司法尊严、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理应付出代价。

那么,多次转账“250”“438”等金额行为是否构成对原配的侵权?该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除了罚款,第三者是否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配能否进一步主张赔偿?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1、王某多次转账“250”“438”等金额行为是否构成对原配的侵权?该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张慧敏:王某多次转账“250”“438”等金额构成对原配吴女士人格尊严的侵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内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第三者王某故意选择具有侮辱性的金额,在凌晨多次转账,其行为已构成对原配吴女士人格权的严重侵害,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除了法院已作出的罚款决定,第三者是否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配能否进一步主张赔偿?
张慧敏:本案例中,法院对第三者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这一罚款本质上是针对其在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妨害司法秩序且侮辱诉讼参与人(原配吴女士)的司法处罚举措。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此司法罚款并不意味着王某能免除因侮辱行为本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层面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当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时,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且这些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在本案里,原配吴女士完全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自己受损的名誉,消除因王某侮辱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同时,鉴于王某故意多次转账具有侮辱性含义金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吴女士的人格权,给吴女士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痛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吴女士可以进一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将由法院综合考虑王某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持续时间、吴女士受损害的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来判定。
除了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从治安处罚角度,如果王某的侮辱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而从刑事责任方面考量,若王某的侮辱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造成吴女士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在日常生活中,发“250”“438”元等金额的红包,是否会被认定为涉嫌侮辱?是否需要结合特定背景来判断?
张慧敏:需要结合具体语境和行为背景进行判断。单纯发送“250”“438”等数字的转账或红包,若没有侮辱故意或特定背景,一般不构成违法。但若存在明显侮辱、贬损意图,或针对特定对象且对方能理解其侮辱含义,或在纠纷冲突背景下多次故意发送,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则可能被认定为侮辱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公民应时刻牢记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纠纷。在处理各类纠纷和人际关系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因一时冲动或恶意而做出违法侵权之事,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面对婚姻纠纷与矛盾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才是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公序良俗的正确选择。
来源 法治日报(记者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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